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具有很大的限制作用,许多民事案件都会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对于权利人来说,长期不行使权利-“眠于权利之上”,将失去权利保护。生活中,经常有人向本律师咨询:原夫妻一方,离婚后又将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离婚时有分割的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能否得到支持或不主张再次分割财产的一方能否得到保护。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看是否
超过诉讼时效。本律师成功代理过一起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就是因为对方主张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成功维护了被代理人权益,赢得了官司。【案情简介】
甲先生与乙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7月15日经法院调解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
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公司股权、股票进行了分割。双方均δ向法院陈述存款情况。2010年10月,甲先生又将乙女士告上法庭,主要内容是:在起诉前发现乙女士于2003年6月5日在银行开设一存款帐户并存入一笔现金,2007年6月8日销户,销户时该帐户上本息合计有5万余美元。请求依法分割原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乙女士得知被告后,多处咨询,有的认为夫妻离婚时有分割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乙女士不甘心,经朋友介绍来到张印富律师办公室咨询。张印富律师细心听取了乙女士的叙述,审阅了乙女士提供的
离婚调解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分析认为:其前夫主张分割的银行存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为办理移民国外提供存款证明存入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处于夫妻明知的状态,双方在
离婚诉讼中均δ向法院陈述银行存款情况,但其前夫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应该知晓有银行存款的存在,并非是离婚后才发现。其一直δ按法律规定对存款情况进行申报或主张,故其现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乙女士听了张印富律师的分析后,当即委托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中,一审法院采纳了张印富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知晓有银行存款的存在,并非是离婚后才发现。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评析】
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法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