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
(1)当事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
委托代理人起诉,其他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
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的时间,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否则不予受理。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