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行为人不会有案底。
犯罪嫌疑人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的,不会产生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