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人民法院
危险驾驶罪的回答见下
在量刑起点的墓础上,根据驾驶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2)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无驾驶资格
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驾驶载有乘客的
营运机动车的;
(8)饮酒或者吸食、汪射毒品后驾驶的;
(9)多次或者聚众
追逐竞驶的;
(10)组织追逐竞驶的;
(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