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包含以下这些
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