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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因市政府登记造册、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已经拆除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因撤销,可以收回
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该户仍然可以临时种植使用,但村民拥有新的宅基地的以上是对房子拆迁后宅基地属于谁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