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两类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是经审查,认为原判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