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重大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其他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因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