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对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许任意变更。
如果是书面作出的放弃继承,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例如书信尚未发出,是可以自行撤销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因为此时该意思表示虽已写明,但却未到达相对人处,不属于已作出的生效意思表示。
除此之外,若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导致相应的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认的,可以准许继承人要求撤销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