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从重处罚,一般是指判处实刑。只要具有“两高一部”所规定的八种情节,就必须从重处罚,不能判处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
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
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
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