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下列人员不能称为遗嘱见证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
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