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公司设立时,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
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公司股东应该足额交纳,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不足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从而认为公司设立无效。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但
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并不必然否定公司设立。
风险提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或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过高,超过自身的能力范围而无法按规定出资,可能会带来很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