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4条: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是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85条:第一审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节,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这两条都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两审终审的诉讼权利。注意185条的表述没有“或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如果是书上表述没有错误的话,我想应该这样理解吧:
1.如果二审中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判决离婚,而双方对于是否应该离婚争议很大,
不同意调解,那么就发回重审。
2.如果此时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应当离婚;但是出现了184条的情形(新诉求产生):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部分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就真对是否离婚做出调解协议,并告知其对于未达成一致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部分另行起诉。
但是第二种种情况是理论上的,我也向有着多年法官从业经验的同事请教了,现实中的离婚诉讼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如果此种情形对孩子不利,我估计法院通常的做法就是直接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