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
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1、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