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的承担有下列形式: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