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从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