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
发生性关系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
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处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4、免责事由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罪的免责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