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内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
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车辆过户的,由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且,机动车档案转出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办理转入的,由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对于具体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