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说明】
发起人的责任包括:
(一)连带责任:
1、对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股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过错责任:由于过失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