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二、依据《城市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五、
房产证办理需要材料和费用
二、
办理房产证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发票
4、物业维修资金票据;
5、
商品房买卖合同;
6、结清证明;
7、
预告登记证;
8、完税证明
9、申报审核表
10、其它必要材料。
三.过户需要的税费:
1.契税:3%(买方);
2.房地产交易管理费:1·0%(买卖双方各负一半);
3.登记费:70元(买方);
4.测绘费:50平方米以下112元,100平方米以下160元,200平方米以下208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收48元(买方);
5.印花税每证5元(买方);
6.办证工本费每证3元(买方);
7.营业税5·5%(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