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治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因素:
1、确有诊疗错误;
2、发生错误的原因是诊治或护理不当;
3、诊疗措施不当是可控制的因素;
4、由于诊疗错误产生了不良后果。病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由当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从而得出结论。如果病人与医院对医疗事故的确认上存在争议,可以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院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指出:如果当事人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一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诉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则既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避开医疗事故不谈,只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如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按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