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机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近、及时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经研究,决定将海南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驻海口市的中央(含部属)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驻海口市的中央(含部属)企业、外省企业、军队开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驻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上述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各市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