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2、《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