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担保人要根据担保合同
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
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属于
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