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方式行政救济是指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保护
商标注册人的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了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不愿协商或协商后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否存在
商标侵权行为。
(2)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为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应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的时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