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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26

第二条本法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前项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之范围,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但不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期货交易所及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事业。 第一项所称电子票证业,指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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