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引,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如何理解致人重伤或死亡呢从法定刑幅度的衔接来看,非法拘禁他人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对受拘禁人在拘禁期间又伴有殴打、侮辱情节,在这种法定刑幅度内进行从重处罚。但其上限也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而殴打行为是不足以受拘禁人造成健康方面的伤害的,仅是受点皮肉之苦,是不可能达到轻伤害的暴力程度。既于此情,非法拘禁又何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