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以两款分别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笔者以为说明了三点:
1、将行政许可确定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指“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包括
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不具有直接的
强制执行效力,它所针对的事实是规范发布以后的事实,是对未来之事作出“假定”、“处理”、“制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