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应当
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的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
诉讼参与人所需要交付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那么由四种类型的案件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
第一是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是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第三是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一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四种类型的案件是
行政赔偿案件,同时法院在收取诉讼费用的时候,会根据案件不同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分类,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其他案件以及申请执行案件等类型进行收取。
债务纠纷作为财产案件中的一种,是根据财产案件的诉讼金额比例进行分段累计缴纳的。而实际的缴纳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因此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都有可能不同。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诉讼费用适用是由当事人及原告或者是上诉人预先缴纳。最终诉讼费用承担是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的结果进行分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