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当然,设定违约金要公平、合理,应考虑到各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的不同以及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差异。
2、和违约金不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
3、但如果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是否还要
支付赔偿金呢这要视情况而定了。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
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
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说,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
支付违约金而不用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不仅应该支付违约金,还应该补足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