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
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
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
以
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
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
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合作开发
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用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
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
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