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签署的有关协议,其本质属于
财产分割协议,而且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而是以
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双方当事人从
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时,所附条件成就时,该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才具
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反悔,通过法院解决婚姻纠纷,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否则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2、换言之,如果一方签署该协议后拒绝去
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无法到法院调解离婚,另一方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且起诉要求法院判断领违约方配合其到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根据婚姻自由原则,法院不会做出上述有关判决,因此该协议是无法确定为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