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作伪证需要具体根据伪证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确定处罚结果。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作伪证的,一般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或者判处刑罚。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或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会被开除。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