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
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
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