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原被告、确定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