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承包耕地的(指绝户,承包耕地的农户家里没有人了),
是否可以继承,法律上无明确界定。理论界多数人主张不能继承。但我国
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
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
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另外,对于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法律明确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上面的内容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