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具
有法律效力,共有人不能抗辩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2、但房屋抵押具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共有人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后可以对抗抵押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