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1、执行依据确定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2、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3、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4、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5、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
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6、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7、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8、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