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暂时剥夺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区别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重要属性之一。
2、“异地羁押”并不是法定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异地羁押”从来就不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据,也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从法律角度及实践中来说,被异地抓获并羁押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刑事拘留羁押时限内毕竟到达异地及办理交接手续需要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所以没有办法严格规定。
不过该临时羁押时间(即抓获时间)会在起诉意见书及侦查终结报告中反映出来,而有经验的警察办理案件时一般会注意加快办案速度,尽可能的将异地羁押时间、交接时间等包含进1个月的
延长拘留期限或2个月的侦查期限内,以便于法院开庭审判后在执行刑罚时将被临时羁押的时间也计算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