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
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