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的质权,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是不能被授权的。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和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