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经过双方同意,在民政机关登记过的都是法律保护有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
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