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
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原告:汤
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二原告联系地址:上海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
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余
XX,女,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余
XX,男,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
二被告联系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35,680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上海市
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即乙方)购买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4XX万元整。签约当天,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8X万元整。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于200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根据本买卖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贷款款项(即人民币290万元整)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等费用进行结算。同时,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2010年2月3日,原告贷款银行农业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2010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被告因故迟延交房,直至2010年2月21日(共计13天),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交接书》完成交付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违约迟延13天交付房屋,合计人民币
37,050元,扣除原告迟延1天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
1,37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35,680元。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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