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先立即报警,如果设备受损的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
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如果不适用调解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应记载当场进行调解的处理情况:
(1)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应自行撤离现场,然后在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就立即报警。
(1)如果达成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实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