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侦查的,而不是检察院侦查。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还是需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接着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待取证完毕,侦查终结后,才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检察院后,公安机关就不能再继续办理该案件(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的除外)。
2、《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