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
向债务人追偿:
1.未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债务所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