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的效力不同。
1、按照传统大陆法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根据解除行为而使合同关系溯及力消灭。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
2、而
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将解除与终止等同起来,那么适用中也必须将解除分为两类:解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和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只有作出此种规定,才有利于法官准确执法,有利于法律规则的适用。
二、适用范围不同。
1、在大陆法系常将合同解除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认为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适用于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必然借助于损害赔偿的办法。
2、对于合同终止来说,尽管它也可以适用于一方违约的场合从而使非违约方摆脱合同关系的束缚,但是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因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等等。尤其应该看到,有些合同只能适用合同终止,不能适用合同解除。例如根据租凭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达一定期限,或根据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劳务等,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使合同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