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