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如下:人工成林地、疏林地、按征收、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平方米、上坡地10元/平方米;天然成林地、疏林地按照征用、占用林地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平方米,山坡地8元/平方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