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
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